不過總體來說,當時的流行音樂圈,華語、台語、西洋音樂各有擁護者,聽華語跟聽西洋音樂是「不同掛的」。
張若彤提到,他對二二八的研究最終還是為了要解答我們當代所遭遇的問題,那就是台灣是怎麼成為現在的樣子? 1989年,嘉義市彌陀路二二八紀念碑宣告落成,為台灣首座二二八和平紀念碑|Photo Credit: Kaishaochen @Wikimedia Commons CC BY-SA 3.0 我的研究是在拍下其他研究的「後腦勺」 對於坊間對他研究的評價,張若彤第一個想澄清的,就是認為他的研究「迷信」官方的資料。張若彤表示,他想知道為什麼在「日本時代」(張若彤表示比起帶有政治評價的「日治」跟「日據」,他本人更愛用較為中性的「日本時代」)風起雲湧的台灣人反日風潮,到了國民政府的時代不只消失,更開始出現了親日的思潮。
二二八研究不談台灣人,就跟研究太陽系不談太陽一樣,因此二二八事件裡台灣人的動向,也成為了張若彤的研究重點。張若彤說明,根據他的研究結果,這個論述的盲點在於二二八事件初期攻擊外省人的台灣人,並非一般在整個日本時代都在台灣生活的台灣人。既然沒有文化衝突,又曾長期居住在中國,這些戰後回到台灣的台灣人,又為什麼會成為二二八事件中攻擊外省人的主力呢?在《究竟二二八:林茂生之死與戰後臺灣反日力量的覆滅》書中,張若彤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處理這個問題。張若彤覺得他的研究,就像楊德昌電影《一一》中的小男孩簡洋洋。張若彤特別點出了第一本書副標題中的「戰後臺灣反日力量的覆滅」,因為這個主題是他研究二二八史料的起點。
但就算是這樣,陳翠蓮教授的研究也會有他看不到的「後腦勺」,這也是張若彤在他書中所要處理的課題。張若彤表示,他所謂的「後腦勺」指的是其他研究的「未見之處」。D)如果有了預約制度,就很容易讓門衛順理成章地進一步要求,遊園的日子需要服從安排:你預約的日子不一定有空,要另外改日子。
)通過外交部轉交國防部。為了更好地說明為什麼先行通報會妨礙航海自由,這裡打個比方。第四,「先行告知」妨礙了航海自由 馬前總統聲明中強調「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》第7條第3項明文規定:『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。從某種意義上說,《公約》中把領海上的權利做了分割。
這當然更和「自由進出」完全相反了。一國兩制能類比於此,航海自由也能類比於此。
B)某一天,公園設立了門衛,進公園時要登記一下才能進,雖然說遊客只要登記了就一定能進,還算「自由」的,但總要先經過「登記」這個步驟,已沒有原先那麼自由了。那麼和現在台灣人自己管自己有什麼不同呢?區別就是,現在台灣人自己管自己的權利是天然的,到了一國兩制後,這種權利就是北京賦予的。也確實,有很多國家為他國在自己領海行使無害通過時,添加很多限制。然而,馬英九所言的「通報」比「授權」溫和的論點,卻忽視了中華民國台灣的要求不是「通報」,而是「先行通報」。
這樣,遊客雖然還算擁有「進出」公園的權利,但和「自由進出」就完全相反了。在制定《領海與鄰接區法》,特別是《公約》的時候,無害通過權更是焦點之一。Photo Credit: Reuters / 達志影像 第五,《公約》中的「無害通過」無需「先行告知」 無庸諱言,從國際海洋習慣法誕生開始,對何謂「航海自由」的爭議就不斷。C)再過了一段時間,門衛規定,不是在準備進入公園時登記就可以進了,要提前預約,這顯然又再進一步妨礙了遊園的自由
再用另一個台灣人容易明白的例子。然而,如果我們只依據國際法討論,特別是依據《領海與鄰接區法》和《公約》這兩部成文的得到國際公認的法律(它們當然也是激烈角力之後的產物),我們就不得不承認,《公約》中規定的「無害穿越」,特別是軍艦的無害穿越權,是站在保障航海國一方權利的立場。
」此外,在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》14條,還進一步規定軍艦需要「預先通告」的細節:包括必須在十日前,書面提交十三項信息(一、船名及國籍。查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》,確有第7條規定「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。
第2條是所有船隻,包括軍艦,都在國際法下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,「無需先行告知或先行授權」。「先行通報」 (prior notification)和「通報」的區別,在於「先行」這個要求,損害了「無害通過」中的航海自由。也確實,有很多國家為他國在自己領海行使無害通過時,添加很多限制。本篇繼續討論「實質性」問題,即為何美國的做法有理有據。C)再過了一段時間,門衛規定,不是在準備進入公園時登記就可以進了,要提前預約,這顯然又再進一步妨礙了遊園的自由。最開始時沒有大門,人人都可以進入,不受任何限制。
在沒有國際海洋習慣法之前,基本是A)的狀態,到了制定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(以下簡稱《公約》)就類似B)(見後分析),中華民國台灣的規定類似C),而中國和越南那種需要「授權」的要求,就類似E)。在制定《領海與鄰接區法》,特別是《公約》的時候,無害通過權更是焦點之一。
從某種意義上說,《公約》中把領海上的權利做了分割。為了更好地說明為什麼先行通報會妨礙航海自由,這裡打個比方。
因為自由進出意味著幾時想進就幾時進,B)的情況還勉強符合,但C)的情況就必須提前預約,不能想幾時進就幾時進了。第四,「先行告知」妨礙了航海自由 馬前總統聲明中強調「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》第7條第3項明文規定:『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。
這樣,遊客雖然還算擁有「進出」公園的權利,但和「自由進出」就完全相反了。』無論任何外國軍艦通過我國領海,均應事先告知我國。在穿越過程中,國防部要全程監控。」又認為該法「只要求外國軍艦『通報』(notification),並未要求『授權』(authorization),是一個合理而溫和的規定。
為了更清楚地確立何為無害通過的原則,1989年,美國和蘇聯發表聯合聲明(USA/USSR Joint Statement on Uniform Acceptance of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Innocent Passage),裡面解釋了該公告的目的,是釐清雙方「一致地接受的」《公約》中「無害通關」的規則和定義。相對於從A)到B),從B)到C)引發的對自由的損害更大。
B)某一天,公園設立了門衛,進公園時要登記一下才能進,雖然說遊客只要登記了就一定能進,還算「自由」的,但總要先經過「登記」這個步驟,已沒有原先那麼自由了。以是否遵從自由進出的嚴重程度,從A到E逐次排列。
可見,雖然中華民國台灣對領海的無害通過自由的妨礙,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來得嚴重,但也違背了《公約》所承認的自由。一國兩制能類比於此,航海自由也能類比於此。
自由航行權之爭(一):馬英九指責美軍穿越中華民國領海,有道理嗎? 上篇,筆者討論了有關馬前總統聲明中的法律應用性問題。十二、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。那麼和現在台灣人自己管自己有什麼不同呢?區別就是,現在台灣人自己管自己的權利是天然的,到了一國兩制後,這種權利就是北京賦予的。這也意味著,沿岸國對領海的主權不是絕對的:領海主權和很多管理權屬於沿岸國,但把在領海水體中「自由航行」(反映在「無害通過」上)的權利保留給了航海國。
Photo Credit: Reuters / 達志影像 第五,《公約》中的「無害通過」無需「先行告知」 無庸諱言,從國際海洋習慣法誕生開始,對何謂「航海自由」的爭議就不斷。這當然更和「自由進出」完全相反了。
然而,馬英九所言的「通報」比「授權」溫和的論點,卻忽視了中華民國台灣的要求不是「通報」,而是「先行通報」。)通過外交部轉交國防部。
這就是為何,以上述例子的類比,在領海中不是完全無拘無束的A)狀態,但也不是C、D、E的狀態。D)如果有了預約制度,就很容易讓門衛順理成章地進一步要求,遊園的日子需要服從安排:你預約的日子不一定有空,要另外改日子。